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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7)——案件无争议,则审判无意义

倪国伟 法与译 2019-03-22

美国政府诉桑切斯


——案件无争议,则审判无意义

 

原案名:United States v. Sanchez-Gomez

判决日期:2018514

案号:17312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7-312_i426.pdf


主笔:罗伯茨大法官(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案件获得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其存在实际的、具体的争议。并且争议须存在于审理阶段的始终,若在任一节点丧失争议,法院不得继续审理。

 

判决译述:

 

1. 案件背景

 

在当地法警局的建议下,美国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采取了一项政策:审前羁押的被告应当戴上全套镣铐,即手、脚等部位都戴上镣铐,除非法官准许不戴。包括桑切斯在内的四名被告针对此项政策联合提起了诉讼,认为此项政策侵犯了他们在宪法第五修正案下的正当程序权利,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四名被告的诉请,于是他们又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2. Moot规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案件存在争议,否则法院会以这些案件不具有实际意义为由拒绝审理(以下简称moot规则)。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上诉期间,其自身的刑事案件都已结案,被告本身已不再受镣铐政策的约束。根据moot规则,本案已经不存在案件或争议,属于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

moot规则也有例外,其中之一是集体诉讼。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四名被告不仅是为他们自己寻求救济,还为南加州地区被羁押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寻求救济,因此本案有着类似集体诉讼的诉请以及类似集体诉讼的救济方式,可以视作具有集体诉讼的功能。因此上诉法院裁定,本案具有实际意义,南加州地区的镣铐政策违宪。

但是被告不认同上诉法院的说理,认为他们的案件不受moot规则的约束,不是基于他们的案件属于集体诉讼,而是基于moot规则的另一个例外——争议将会重复发生,然而法院此次却没有审理(controversy that is capable of repetition, yet evading review。理由在于,四名被告中的两名被告——桑切斯和帕特里克是因非法入境而被羁押,有报告指出38%的非法入境犯罪会再犯,且经济和家庭的压力将会迫使被告再次非法入境,然后被逮捕送回审前羁押,另外最高法院的Honig案和Turner案也支持此类观点。

 

3. 最高法院的观点

 

1)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到moot规则的限制

 

要想获得联邦法院的管辖,原告必须证明他和案件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宪法的授权,联邦法院只能裁决“对当事人有直接影响的、实际的、具体的争议”,并且这种争议“必须存在于审理的所有阶段,而不是仅仅存在于起诉阶段”。因此,如果一个案件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变得不存在符合宪法第三条精神的实际意义上的案件或争议,即变得没有实际意义,联邦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

 

2)针对上诉法院观点的回应

 

上诉法院错误地适用了Gerstein v. PughGerstein案适用的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集体诉讼规则。在Gerstein案中,在法院确认该案构成集体诉讼之前,指定的集体代表因为已经被释放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个人案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法院认为该集体案件可以继续审理,因为审前羁押是临时的,而集体诉讼的确认却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所以不太可能集体代表会一直被羁押到法院确认集体诉讼。因而即便集体代表被释放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个人案件失去实际意义,但集体中其他成员的案件不会因此失去实际意义,因为其他成员仍然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

Gerstein案并没有脱离集体诉讼的语境去讨论案件没有实际意义的例外情形,并且《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未建立类似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的集体诉讼规则,最高法院从未允许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个案中联合起来,代表一个集体寻求未来的救济,而本案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被告提起的集体诉讼,并非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的集体诉讼。下级法院不能随意认为一个案件构成普通法上的集体诉讼(common-law kind of class action)或者事实上的集体诉讼(de facto class actions)。

 

3)针对被告观点的回应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因再次“违反现行有效的刑罚而被起诉”的情形不构成“争议将会重复发生”这一例外情形。“争议将会重复发生”作为moot规则的例外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在诉讼中止或终止前,诉讼持续的时间太短以至于诉讼没有充分进行;二是有合理理由相信原告将会再次受到争议行为的影响

本案的被告没有证明本案符合第一个条件,并且主观认为本案符合第二个条件。其引用Honig案和Turner案是不恰当的,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控制自己不去实施违法行为。在Honig案中,原告因实施破坏性行为,被学校勒令中止在学校学习,原告针对学校的行为提起诉讼。考虑到原告是一名不能控制其过激行为的残疾人,法院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原告将会再次实施不当行为并且再次被勒令中止学习。在Turner案中,原告因屡次拖欠子女抚养费被法院裁决为藐视法庭,考虑到原告因负有13,000美元的债务,而且距离下一次听证仅有五个月,法院认为原告被拒绝指定律师的情况将重复发生。

本案中的桑切斯和帕特里克能够控制自己不去再次实施此前的犯罪行为,且法律要求他们不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们进入美国境内的个人动机以及升高的非法入境犯罪的累犯率,不能够等同于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4)结论

 

大法官们一致认为,四名被告提起的关于正当程序权利的诉讼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同时指出,上述结论不影响其他人针对南加州地区的给犯罪嫌疑人戴上全套镣铐的政策提起诉讼,但是鉴于本案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不再发表意见。最终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本案根据moot规则被拒绝受理。


本篇译述作者:倪国伟

责任编辑:崔伟


倪国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师从高凌云教授。曾在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两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一年。曾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学生研究员、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实习生,目前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实习。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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