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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4)——奇葩判决的救赎

崔伟 法与译 2019-03-23


布拉沃诉美国政府


原案名:BRAVO-FERNANDEZ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6年11月29日

案号:15–537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537_ap6b.pdf

主笔:金斯伯格大法官(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托马斯大法官另行撰写附合意见)

判决主旨:若陪审团做出互相矛盾的有罪与无罪判决,且有罪判决又因与矛盾无关的审判失误而被撤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不能阻止控方再次起诉被告。


判决译述: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当一个人被定罪或宣告无罪后,还能因同一罪名被再次审判吗?英美法给出的答案是:不能,依据是“禁止双重危险条款(Double Jeopardy Clause)”——即,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该原则可追溯至早期罗马法和教会法,在17世纪左右的英国形成现代形态,而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的危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通过判例明确指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可包含三项宪法保障:(1)保证同一罪行宣告无罪后不得对其再次起诉;(2)保证同一罪行在被判罪以后不得再次对其起诉;(3)保证对同一罪行不得两次处罚。

该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争点排除(issue-preclusion)规则,即已在之前的审判中提出并解决了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不得被再次审理。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起初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在近现代发展中逐步注入了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内涵。其规则看似简单清楚,但若加以引申就会出现诸多不同理解,本案的情况就是其中之一。


2.奇葩的判决


本案主要当事人为商人布拉沃与波多黎各自治邦参议员马丁内斯。美国政府指控布拉沃向马丁内斯行贿,前者赠与后者极尽奢华的拉斯维加斯之旅,作为回报,后者在参议院力主通过对前者商业有利的议案。布拉沃与马丁内斯(以下简称“被告”)被指控了三项罪名,分别是(1)联邦项目经费贿赂,被指违反了《美国法典》第666章(以下简称“第666章”);(2)共谋违反第666章,被指违反了《美国法典》第371章;(3)通过州际商贸旅行进一步违反第666章,被指违反了《旅行法》第1952章。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案件唯一的争点就是二人是否违反了第666章,若违反第666章的指控成立,附随的两个指控也应该成立。奇葩的是波多黎各当地的陪审团裁定,被告违反第666章的指控成立,相关的共谋及州际旅行指控不成立。但共谋及州际旅行为案件事实,控辩双方对此皆无异议。陪审团的这个判决前后矛盾,在逻辑上无法自洽。而这个唯一的定罪也在随后被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撤销,理由是陪审团得到了错误的指示。陪审团被告知,在第666章指控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权钱交易”说,另一种是“非法馈赠”说。尽管本案的证据足以支撑任一观点定罪,但上诉法院仅支持“权钱交易”说,认为一审法院告知陪审团两种观点都可以作为判决的基础,产生了误导,故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被告祭出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大旗,声称他们不应再次接受第666章指控。因为案件唯一的争点就是他们是否违反了第666章,而一审法院已经在附随的两个指控中判决他们无罪,这就是在事实上宣告第666章指控不成立。根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该争点应予以排除。另外被告还援引Yeager案,声称有罪判决被撤销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自始无效,不应被再次考量。波多黎各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动议,指出一审在第666章及相关附随指控上同时给出了有罪和无罪判决,这种判决是前后矛盾且不合情理的,不能以此支撑上述动议。上诉法院同样以一审判决自相矛盾为由,驳回了这一动议,并援引Powell案,认为第666章的指控被撤销不影响一审判决的矛盾性,而同一陪审团做出的矛盾判决不能排除争点。因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此不适用。最终案件被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3.争点排除不应被利用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若陪审团做出互相矛盾的有罪与无罪判决,且有罪判决又因与矛盾无关的审判失误而被撤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能否阻止控方再次起诉被告。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能,其推理论证如下。

首先,因一审的有罪与无罪判决互相矛盾,被告不能证明陪审团确实否定了第666章指控。本来政府不能对无罪判决申请重审,但判决结果的矛盾性大大抵消了无罪判决的争点排除力。即便有罪判决之后被撤销,也不影响该分析的逻辑。那么陪审团究竟有没有否定第666章的指控呢?大法官们认为应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全面审视审判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这其中自然不能忽视有罪判决。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是与判决之矛盾相关的审判失误而撤销有罪判决,被告确实不能被再次指控。但本案的证据足以定罪,且审判失误基于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有误,也与判决矛盾毫不相干。

其次,根据Ashe案的要求,若要援引“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来排除争点,该争点必须已在之前的判决中提出并解决,而这一证明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声称被撤销的判决和Yeager案中未被宣判的指控一样,在法律上自始无效,想要以此将有罪判决排除在Ashe案的要求之外,这是对Ashe案要求的曲解。被告有责任证明,第666章指控已获得有效的和最终的无罪判决,而证明过程就需要全面考量无罪判决的各相关因素。与无罪判决相矛盾的有罪判决显然是不能忽视的,不能仅因为被撤销就予以排除。

再次,被告援引Yeager案,声称有罪判决没有意义,因为有罪判决的法律适用有误。但是Yeager案的情况并非是法律适用有误,而是陪审团未做出裁决。未做出裁决即没有判决,也就意味着不存在矛盾。而本案的情况是陪审团做出了有罪裁决,即便之后被撤销了,它也造成了矛盾。被告已就第666章指控获得重审,在判决自相矛盾的迷雾下,陪审团的真实意图不得而知,但争点排除规则不应这样被利用。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求,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即争点排除规则不适用,本案可以重审。


4. “双重危险”的边界


作为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成为程序正义的重要部分,并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目前尚未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近年来随着“念斌案”等案件的讨论,不少学者开始呼吁引入该原则。但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国外针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修正与限制也从未停止过,“双重危险”的边界似乎永远在努力地试探中。不管在哪里,这个边界应该是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也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本篇译述作者: 崔伟


崔伟,南京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目前为上海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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