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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3)——警察实施逮捕的豁免权标准是什么?​

赵予慈 法与译 2024-07-01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政府诉瓦斯比

——警察实施逮捕的豁免权标准是什么?


原案名:District of Columbia et al. V. Wesby et al.

判决日期:2018122

案号:15-1485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5-1485_new_8n59.pdf

主笔:托马斯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大法官肯尼迪、布雷耶、阿利托、卡根和戈萨奇附议,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与金斯伯格大法官分别撰写了协同意见。)

判决主旨: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警察应当具备正当理由才能实施逮捕。要审查警察是否有正当理由”,应当站在一个客观、理智的警察的角度,来检视逮捕的起因以及据以逮捕的事实等所有情形,而不是单独分析每一个事实。另外,在判断警察逮捕行为是否享有豁免权时,除非警察的逮捕行为明确违反逮捕行为发生当时已存在的法律,否则警察享有豁免权。

 

判决译述:

 

1. 夜半歌声”


2008316日凌晨1点钟,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大都会警察局接到投诉电话,抱怨在特区东北角的一幢房子里有一群人不仅大半夜里噪音扰民,而且还在从事违法活动。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发现屋内音乐响彻屋外。报警人是该社区的前社区委员会委员,称这幢房子早已经空置了好几个月。房子周围的几个邻居也证实了房屋空置已久的事实。

当警察敲响房屋前门时,看见一个男人探头张望,发现有警察后旋即往楼上跑。当警察让屋内人打开房门,在走进房屋的一刹那,他们就发现屋内杂乱无章,看起来像空置了很久,同时空气里弥漫着大麻的气息,地板肮脏不堪,除了几把椅子外没有其他家具。客厅变成脱衣舞会现场,楼上主卧里一个裸女躺在一张光秃秃的床垫上,周围散落着一堆包装已被打开的安全套,有一只已经被使用过。整栋房子里一共有21个人,有不少人说他们是来参加单身派对的,但却没有一个人能够指认出他们之中谁是那个快要成婚的单身汉。每个人都声称自己受他人邀请进入这栋房子,却又都说不出是受谁的邀请。

有两名为这个派对提供服务的女性,声称有一个叫桃桃”的女人承租了这栋房子并且允许她们进来。其中一个女人解释道,她不知道桃桃的真名,只知道前屋主最近刚刚过世,他的孙子继承这栋房屋,桃桃是从继承人那里承租了房子。但是,这栋房子里没有任何一只纸箱或是搬家用的物品。警察让女人用自己的手机联系桃桃。电话里,桃桃解释称自己刚刚离开派对去了商店。当警察要求桃桃返回房屋时,桃桃因为害怕被捕而拒绝了。

监督此次调查的警长也和桃桃通了电话,起初桃桃声称自己是从屋主那里租的房子,而且是她自己允许这群人来开派对。但当警长再次提问是谁允许她进入并使用房屋时,桃桃变得言辞闪烁并突然挂断电话。当警长再度拨通电话后,桃桃开始囔囔,坚持自己有权进入这栋房屋,随即掐断电话。当警察第三次连线桃桃后,桃桃终于承认她并没有被允许进入房屋。

之后,警察联系了屋主。屋主表示曾试图与桃桃协商有关出租的事宜,但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屋主很肯定自己并没有允许桃桃或是任何其他人进入房子,更不用说开什么单身派对了。据此,警察以非法进入他人房屋为由逮捕了屋内的21人,并带回警局。警察局长决定起诉他们非法入侵的行为,但最终案件被撤诉,这21个人也因此被释放。


2. 倒打一耙”


被释放的21名派队参加者(partygoer,以下简称为“派对人”)中,有16个人对自己的被捕表示异议,因此将负责逮捕他们的5名警察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告到了地方法院。他们诉称这些警察逮捕错误,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地方法律;而特区政府则违反地方法律进行了错误的逮捕且存在监督不力的行为。派对人的所有诉请都是基于,警察的逮捕没有正当理由probable cause)。

地方法院支持了派对人的诉请,认为警察已经被告知派对人是受到桃桃的邀请进入房子的,警察在现场调查所获取的信息不能推得派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进入房屋的行为是违背屋主的意愿”,因此其实施的逮捕没有正当理由。地方法院同时判定,警察们在此案中无权获得豁免。由于判定警察存在错误逮捕的责任,陪审团认定派对人可以获得总计68万美元的赔偿,加上地方法院支持的律师费,警察和特区政府要支付近100万美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警察们和特区政府毫无意外地上诉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对于警察的逮捕是否有正当理由,巡回法院的多数意见与地方法院意见一致,认为派对人收到了桃桃的邀请,因此警察以非法进入他人房屋实施逮捕缺乏正当理由。而对于警察是否可以享有豁免权,多数意见也是持否定态度。

巡回法院中持反对意见的四名法官认为多数意见在该案判决中有关警察是否享有豁免问题的处理存在错误,违背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即除非警察“明显无能”者“故意违反明确的法律”,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四名法官曾试图要求重启审查反对意见的程序,但被巡回法院否决。

于是,警察们和特区政府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3. 一锤定音


1)逮捕具备正当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由搜查或扣押美国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财物,但如果有“正当理由”确信嫌疑人正在犯罪,警察可以当场逮捕嫌疑人。要审查警察是否有正当理由”,应当站在一个客观、理智的警察的角度,来检视逮捕的起因以及据以逮捕的事实是否能构成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只要极有可能正在发生犯罪行为”,就能构成“正当理由”。

本案中,房屋的整体状况以及派对人的行为都足以让警察认为派对人明知未经允许而擅闯他人房屋。首先,包括一名前社区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周围邻居告知警察此屋已空置已久。房屋内几乎空空如也,就算通了水电也极有可能是屋主为了方便出租而支付了水电费,即使当时有人表示桃桃最近正在搬入该房屋,但屋内却没有任何搬家的迹象。所有这一切都暗示了无人居住于此。

其次,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屋主是绝对不会让自己的客厅变成脱衣舞会现场,也不会允许让别人在自己的主卧里做爱、吸食大麻。而且派对人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作鸟兽散,有2个人躲到了小房间里,1人躲到了卫生间。这种在警察一出现就东躲西藏的行为强烈暗示着他们的行为不轨。

再次,警察在询问派对人是谁允许他们进入房屋时,只有两个人明确表示是受到桃桃的邀请,其余人的回答都含糊不清且可信度低。而且如果桃桃是屋主,所有人却反常地都不知道其真实姓名。这群人自称在开单身派对,却无法指认谁是即将成婚的单身汉,据此警察们就完全有理由不相信他们的陈述。再加上这些人支支吾吾,说不清个所以然,警察完全有理由推断这群派对人心中有鬼。

而桃桃自己在电话中从一开始表示自己有权使用该房屋到最终承认撒了谎,种种行径都足以使其陈述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综合当时房屋的状况和派对人的各种言行,警察们认为这群人的话不可信,认定他们未获准许擅闯他人房屋是有正当理由的。

巡回法院的多数人意见在有关“正当理由”这个问题上犯了两个错误。其一,没有对案发当时的所有的情形进行整体评价,而是孤立地审查各项事实。例如,对派对人在警察到场时四处逃窜、东躲西藏的事实不予采纳,理由是该事实不能单独构成警察进行逮捕的“正当理由”。

其二,对于某些依据被捕者的辩解可能存疑的情形,错误地直接排除。例如,有一例事实为:房屋内有人在跳大腿舞。由于派对人自称在开单身派对,因此有人在跳大腿舞的事可能与他们在开单身派对的事一致,巡回法院就依此直接排除了对于这一事实的采纳。巡回法院将大量这类可能与派对人陈述相一致的事实都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但这种做法最高法院并不认可。因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特定行为是否违法,而是对于这些本身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怀疑为犯罪行为

如前所述,本案中的整体事实反映出的现场状况,足以让警察有正当的理由实施逮捕。因此巡回法院判定警察实施的逮捕缺乏正当理由的判决被撤销。


2)警察享有豁免权


虽然认定警察实施逮捕有正当理就可以解决本案。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巡回法院在上诉审阶段就警察豁免问题的裁判存在错误,为了避免巡回法院的观点影响今后警察豁免问题的认定,最高法院就本案中警察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了说理。

根据过往的判例,警察一般都享有豁免权,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第一,警察违反了联邦法律或宪法的规定;第二,警察的行为被当时已存在的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违法。此处“明确规定”必须是业已存在的明确的权威的立法或是一系列判例所确定的确切的规则。

明确规定”不是简单地指警察的行为违反过往的判例,而是指在其他任何一个理性的警察看来,无论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还是判例,被指控的警察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法院在审查的时候,不能将“明确规定”的标准订得过于笼统,因为在处理“警察的行为是否合理”这个关键问题时,法院要要看的是在“具体情况下”警察的行为是否合理。

法院在判定警察并不具备《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且违反该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找到明确身处类似情形中的警察被认定违法的判例。但无论是巡回法院还是派对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没有找到这样的判例。

巡回法院并没有遵循上面的规则,而是根据地方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判断。巡回法院认为,嫌疑人如果本着善意确信自己有权进入他人房屋,那么警察就没有正当理由以非法进入他人房屋的罪名逮捕嫌疑人。而在本案中,巡回法院认为,关于嫌疑人是受到了邀请才进入房屋的这一事实,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警察以非法入侵为由实施的逮捕就不存在正当理由。

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受邀才进入房屋”仅仅是嫌疑人的一面之词,现场的客观情况和他们的说辞并不相符。因此,巡回法院的观点等于认定警察不能怀疑派对人所作陈述的真实性。而巡回法院所引用的地方法律定并非是“明确确立的法律”(settled law),而仅仅是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71年作出Smith v. United States案,在该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嫌疑人的主张,主要原因是嫌疑人没有证明其所谓的“善意确信”的合理缘由是什么,但这和本案是两个问题。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警察是否可以依据所有证据,而非仅仅是嫌疑人的口供,推定嫌疑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入侵他人房屋。

相反地,特区上诉法院在1997年审理的Tillman v. Washington Metropolitan Area Transit Authority案中,强调了警察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的推断。在该案中,即使因为缺少嫌疑人的故意,警察没有实施逮捕的“正当理由”,但由于嫌疑人的行为显然违法,上诉法院仍然认定警察并没有违反任何“明确确立的法”。

此外,特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都有判例确认警察没有义务要听信嫌疑人自我辩白的解释。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判例判决嫌疑人的良善意图会使得警察的逮捕缺乏正当理由,或是判决警察不能根据嫌疑人的行为推断嫌疑人存在犯罪的故意,或是判决警察必须得接受嫌疑人的辩白。与这些观点相反的判断倒反而有几个。

因此,本案中的警察不存在违法行为,符合豁免的条件。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篇译述作者:赵予慈

责任编辑:管洁泉


赵予慈,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目前正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攻读在职法律硕士,师从高凌云教授,希望读者们喜欢我们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出品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董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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