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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7)——对我有利的证据你藏着对吗?

蒋佳颖 法与译 2019-03-23


特尔纳等人诉美国政府

——对我有利的证据你藏着对吗?


原案名:Turner et al.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7年6月22日

案号:15-1503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1503_4357.pdf

主笔:布雷耶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肯尼迪、托马斯、阿利托、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议;卡根大法官另行撰写异议意见,金斯伯格大法官附议;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

 

判决主旨:根据布雷迪规则,若公诉人隐匿了对被告方有利且对其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便违反了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其中“实质性证据”必须具有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合理可能性。不具有该合理可能性的隐藏证据不能认定为实质性证据。

 

判决译述:

 

妇人遭围殴致死

 

1984年10月1日下午4点半左右,凯瑟琳·富勒离开家去购物。下午6点左右,摊贩老板威廉·弗里曼在距离富勒家几个路口的小巷车库外发现了富勒的尸体。检查证明,富勒生前被人抢劫、殴打,并被不明物体暴力性虐待致其内出血死亡。

特尔纳等七人及其他几人被控绑架、抢劫及杀害凯瑟琳·富勒。

庭审时,公诉人推定富勒在小巷中遭受多人攻击。公诉人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凯文·奥尔斯顿及哈里·贝内特的供述,他们承认参与了对富勒的集体攻击,目的是为了换取政府的宽大处理。尽管他们两人的供述在细节上有些许不同,但是他们对于特尔纳等七人何时开始攻击及如何攻击富勒的证言是一致的。

政府的其他一些证人也证实了上述事实。所有被告对被害人是被群殴致死这一事实都没有反驳。但是特尔纳等七人都声称围殴富勒致其死亡的不是自己,而是其他人,并且每个人都弹劾那些试图证明看见他们在现场的证人不可靠。比如,他们想证明其中的两位证人当天服用了一种毒品PCP(苯环已哌啶,一种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非常流行的毒品),还有人尝试提供富勒死亡时他们的不在场证明。

但是陪审团最后裁定特尔纳等七人有罪。

 

隐藏证据浮出水面

 

判决生效很久以后,特尔纳等人才发现公诉人在庭审时隐藏了部分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人看到一名男子在谋杀发生后从小巷中飞奔而出,并在富勒的尸体附近停留;还有个人说他和另外三个人在五点半至五点三刻这段时间从事发的小巷中经过,听到车库中传来呻吟声;这些证据都可以据以弹劾庭审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于是,他们申请复核,并称根据布雷迪(Brady)规则,这些被隐藏的证据有利于他们的无罪辩护,而且这些证据都是实质性证据。

然而,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认为,这些隐藏的证据并不重要,因此驳回了特尔纳等人的诉请。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何谓布雷迪规则

 

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Maryland一案中确定了一个规则,即公诉人若“隐匿了对被告方有利且对其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便违反了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这就是所谓的“布雷迪规则”。其中判断“实质性”的标准,在后续的判例中被界定为“是否具有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合理可能性”。而本案的焦点就是根据“布雷迪规则”,政府隐藏的证据是否为实质性证据。

 

实质性证据的评价标准

 

首先,公诉人对上诉人声称该隐藏证据“有利于其辩护”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是上诉人和公诉人对该等证据是否属于布雷迪规则下的实质性证据有争议。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2009年的Conev. Bell案,“诉讼中未出示的证据,如果可以合理地认为,若该证据被提出后,案件结果将可能不同”,是判断该证据是否为实质性证据的标准之一

另外,根据1995年的Kylesv. Whitley案,“具有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合理可能性是指,隐藏证据会削弱审判结果的可能性”

最后,根据1976年的UnitedStates v. Agurs案,最高法院需要在审核所有记录的情况下评估该隐藏证据并得出结论。

根据上述标准,最高法院认同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不具有所谓的合理可能性。

 

上诉人还提出另一个理由:如果他们当时知道有隐藏的证据,他们可以反驳公诉人提出富勒死于集体攻击这一观点,他们本可以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观点,即只有一个或最多只有两个人袭击富勒。

但是大法官们在通盘审核了所有的记录后,认为隐藏证据太少太弱,不能作为主要证据点,远未达到布雷迪规则的标准。

公诉人将案件建立在集体攻击上,尽管本案目击证人的证言在细节上有些出入,但是基本上都同意富勒是被一群人攻击致死。大法官们并不认为被隐藏的证据可能会使庭审得出不同的结论。上诉人的问题在于:他们现在提出的这个不同的理论,需要说服陪审团,两个证人错误地供述了他们参与了一场从未发生过的集体攻击;雅各布错误的暗示自己参与了集体攻击,而且恰巧给了一个与事实高度吻合的口供叙述了事情的经过;托马斯,作为一个与本案完全没有利益关系的目击者,在案发现场看到了上诉人,然后在晚上又听到卡特利特谈及此事,捏造了他的故事;艾尔比和雅各布也目击了一个根本没有发生的集体攻击;蒙哥马利事实上根本没有见到上诉人和其他人作为一个小团体,将富勒作为一个抢劫目标并对其实施抢劫。

对于这些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隐藏证据,记录显示上诉人已经在庭审中大量使用了这样的证据来弹劾证人。比如说,陪审团多次听说艾尔比使用PCP,就连艾尔比自己在庭审作证时也说她和雅各布在目击事件发生之前刚刚吸食了PCP。当然这不代表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证据,对于已经用其他证据弹劾的证人而言,是非实质性证据,只是在本案中,就这些证人而言,这些隐藏证据的作用不足以削弱陪审团裁决的可靠性。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可下级法院的判决,隐藏证据不会改变上诉人的审判结果,法院因而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篇译述作者:蒋佳颖

蒋佳颖,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目前是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师从高凌云教授。一个在自我卓越的道路上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和积极行动派。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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